據齊魯晚報報道,1988年,僅五個月的小曹青被照顧他的保姆偷走,經過三十二年后,于今年5月26日終于再一次見到了親生父母。
父母激動之余,不忘追究人販子保姆的責任,可誰知對于這位拐走孩子的保姆,警方竟然以證據不足為名,不追究刑事責任;不僅如此,連自己的親生兒子都不同意父母追究養母的犯罪行為。
可憐的夫妻不僅對警方的態度心生不滿,更因兒子的疏離與是非不分而感到心寒。
對此曹青親生母親表示:失去這個兒子也一定要追究保姆刑事責任。
對于這件事情,網友紛紛表態贊同母親做法,并強烈指責當地警方不作為、推脫了事的行為。
畢竟,這不是養大撿來的孩子,而是拐賣兒童的形式犯罪行為,是必須要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如果這樣的行為不追究,那警方視我國法律為何物?
拐賣兒童不用坐牢,這豈不是在變相鼓勵人們偷走別人家的幼兒嗎?